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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第2條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國軍準則發展政策之指導及執行。 二、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三、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四、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五、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六、軍隊部署運用、訓練、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七、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八、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九、後備部隊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及召集訓練之協助。 十、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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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參謀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次長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中心辦事。第4條參謀本部置參謀總長一人,上將;副參謀總長執行官一人,上將;副參謀總長二人,均中將。第5條參謀本部對依國防部命令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執行軍隊指揮事項。第6條參謀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第7條參謀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第8條參謀本部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第9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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