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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第3條

參謀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次長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中心辦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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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