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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第2條

國防部參謀本部 (以下簡稱參謀本部) 處理事務,依本細則之規定,本細 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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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