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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第3條

參謀本部設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人事參謀次長室、情報參謀次長 室、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後勤參謀次長室、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軍務辦公室等單位 (以下簡稱各單位) ,分別掌理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 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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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