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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23條

依前二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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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