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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24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八月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八月六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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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