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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2條

本部主管國軍後備事務,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業務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教育、史政與一般行政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軍事情報之蒐集、研判及督導。 五、戰備整備、部隊及新兵訓練之規劃、督導。 六、計畫、編裝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後勤整備與軍醫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動員、召集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後備軍人管理、服務與退除勤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通信電子資訊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一、國軍招募及試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二、留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三、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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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部為執行動員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訓練機構、執行機構、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第4條本部置司令一人,二級上將或中將;副司令一人,中將;參謀長一人,少將。第5條本部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6條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第7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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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