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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0條

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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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