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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憲兵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2條

本部主管憲兵軍事事務,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業務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教育、史政與一般行政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情報工作與犯罪偵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作戰、衛戍、動員與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後勤事務之督導、協調及管制。 七、通信資訊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建軍政策與軍隊建立發展之規劃及督導。 九、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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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