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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憲兵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6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已 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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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部主管憲兵軍事事務,掌理下列事項: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二、督察業務與法律事務之…第3條本部為執行憲兵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指揮機構、訓練機構、專業機構、執行機構、支援機構及部隊…第4條本部置司令、副司令各一人,均為中將;參謀長一人,少將。第5條本部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7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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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