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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3條

第 二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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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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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