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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本部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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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第5條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九月底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關鍵基礎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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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