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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 第4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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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