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 第11條

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11條

法律專業人員受檢察官指揮搜索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搜索前應先徵得該管長官允許。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得拒絕。 應扣押之物品屬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長官允許,法律專業人員不得扣押。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得拒絕。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