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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12條

法律專業人員受檢察官指揮,實施搜索、扣押後,應製作筆錄,將搜索、扣押過程、執行方法、在場之人及所扣押之物記明筆錄。 法律專業人員實施搜索後,有扣押之物,應將搜索票正本與搜索扣押筆錄連同扣押物清冊,儘速陳報檢察官。 法律專業人員實施搜索後,未查獲應扣押之物,應在搜索扣押筆錄內敘明事由後,將搜索票正本與搜索扣押筆錄,陳報檢察官。 搜索票核發後,法律專業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者,應敘明未能執行之事由,並將搜索票檢還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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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