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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7條

法律專業人員受檢察官指揮,於服役機關處所內,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應通知該機關權責長官或上一級機關指派適當階級或業管人員到場,協助維持現場秩序及管制人員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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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