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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5條

為管理與運用歸屬本部及本部所屬單位之一般研發成果與國防研發成果,並審議執行單位依本辦法應報由本部核定、核准等事項,本部得設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審議會,其設置另以要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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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