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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4條

第 四 章 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國防研發成果運用所獲得之收入,由本部專案核定,將一定比率分配創作人或執行單位作為獎勵。其人員獎勵比率以收入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並得視個案之貢獻度、困難度或特性等之不同,調整分配創作人之比率。 依第四條取得授權使用國防研發成果之部外單位,應將運用國防研發成果所獲得收入百分之五十繳交本部,本部應將國防研發成果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收入,依規定報繳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但經本部與執行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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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的其他條文

第28條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應不公開、不商品化,並符合下列規定,但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一、以…第29條國防研發成果之被授權人或管理機關,未經本部同意,不得將該研發成果商品化或轉授權他人。前項本部…第30條為增進國家利益或提昇我國科學技術水準,國防研發成果得經本部同意,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實施國際交互…第31條國防研發成果得委託研發該成果之執行單位或委任本部所屬單位管理之。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準…第32條受本部委任或委託之管理機關,應定期以書面向本部報告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第33條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應定期檢討,對已不影響國家、軍事或國防安全及利益或已不具公益性質者,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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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