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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8條

依前節所定之方式辦理委託經營之民間機構,得於原契約履行期間未滿二分之一前,提出變更營運計畫書,經主辦機關陳報核定機關核准後,改為本節之委託經營方式。 前項經營方式之變更,除招標文件及委託契約有得延長契約期間約定之記載外,不得延長原契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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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