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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9條

主辦機關辦理本節所定委託經營,其委託經營契約之期限,至少為五年。 前項契約履行期間達二分之一時,得與原受委託之民間機構議價續約一次。但以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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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