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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 第29條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29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其年資採計及給與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資採計:依勞基法
第八十四條之二
規定及各機構所定工作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但曾領取退休金、資遣費或年資補償者之年資,不予採計。 二、給與標準:依勞基法
第八十四條之二
及各機構所定工作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採八十七年七月一日適用勞基法前、後,各職類聘僱人員其各自適用之法令規定,分段計算及給與合併給付方式辦理,但其基數之計算,均按退休金之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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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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