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 第29條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29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其年資採計及給與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資採計: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及各機構所定工作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但曾領取退休金、資遣費或年資補償者之年資,不予採計。 二、給與標準: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各機構所定工作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採八十七年七月一日適用勞基法前、後,各職類聘僱人員其各自適用之法令規定,分段計算及給與合併給付方式辦理,但其基數之計算,均按退休金之計算方式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