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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 第28條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28條
主辦機關於辦理委託經營時,科技工業機構之非軍職員工,除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
第五十三條
規定自請退休或自願接受主辦機關調整職缺安置者外,由委託經營機構依勞基法
第十一條
規定,自委託經營之日起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前項員工於委託經營之日起,願隨同移轉受僱於民間機構者,應隨同移轉,並由主辦機關於委託經營契約中,明定要求民間機構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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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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