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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2條

國防武器裝備需求,除條約、協定或國防政策另有規定外,應結合民間力量,由國內自行研發、產製、維修獲得為優先。國內無法供應,須向國外採購時,應促成技術轉移及驗證,以發展國防科技工業。 依前項規定,結合民間力量自行研發、產製、維修或技術轉移時,應有效運用合作或委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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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