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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國防部。 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國防部各直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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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