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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2條

本部主管國軍聯合後勤事務,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業務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整體後勤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情報、作戰、計畫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六、三軍通用軍品供應、補給之規劃及督導。 七、三軍通用裝備保養修護之規劃及督導。 八、三軍運輸之規劃及督導。 九、一般行政與史政編譯之規劃及督導。 十、三軍通用彈藥之規劃及督導。 十一、軍醫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通信電子資訊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三、採購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四、其他事務之規劃、監督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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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