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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3條

本部為執行聯合後勤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訓練機構、專業機構、執行機 構、支援機構、生產機構、研究發展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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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部主管國軍聯合後勤事務,掌理下列事項: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二、督察業務與法律事…第4條本部置司令一人,二級上將或中將;副司令一人,中將;參謀長一人,少將。第5條本部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6條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第7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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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