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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備整備計畫、技術規格與標準、國軍老舊營舍改建、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與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之規劃、審定及管理。 二、軍品研究發展、生產、行銷、服務與委託經營之規劃、督導及管理。 三、國軍武器裝備獲得之規劃及管理。 四、國軍不動產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五、國防工程、設施之規劃、構建、督導及管理。 六、軍備整備管理資訊整體發展之規劃、運用及督導。 七、軍備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八、其他軍備整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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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