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 第9條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第9條

本局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得經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准,投資生產事業或其他事業。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軍備整備計畫、技術規格與標準、國軍老舊營舍改建、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第3條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第4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第5條本局為執行軍備整備事項,得設研究發展機構、生產製造機構、執行機構、訓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第6條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7條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第8條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軍事學校、部隊使用之公有不動產,以本局為管理機關。第10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8條看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