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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6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 本基金依前項規定提供融通之資金,以未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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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