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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7條

學校為辦理第十五條第一項投資事宜,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擬訂年度投資規劃與執行各項投資評量及決策,並定期將投資效益報告管理委員會。 前項投資管理小組應隨時注意投資效益,必要時,得修正投資規劃內容,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一項投資規劃及效益,應納入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本基金績效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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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