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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條

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軍醫局為管理機關,國防醫學大學(以下簡稱學校)為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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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