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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3條

學校不得申請籌設財團法人,並應將一切收支納入本基金。 學校應就本基金運用及執行訂定內部控制相關規章,建立及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由校長督促內部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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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