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 第26條

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6條

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本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怠於行使職權,致稽核效能不彰。 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校長應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懲處、解聘或調整職務。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