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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5條

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應獨立超然。 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時,除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外,對於以前曾服務之單位或執行之業務,於三年內進行稽核作業者,亦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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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