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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30條

第 三 章 我國向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請求協助
向受請求方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應檢附符合受請求方所要求之請求書及相關文件,經法務部轉請外交部向受請求方提出。但有急迫或特殊情形時,法務部得逕向受請求方提出請求,或由法院副知法務部,檢察署經法務部同意後,向外國法院、檢察機關或執法機關直接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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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向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請求協助」的其他條文

第31條向受請求方提出詢問或訊問我國請求案件之被告、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之請求時,得依受請求方…第32條法務部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時,得為下列事項之保證:一、互惠原則。二、未經受請求方之同意,不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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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