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 第4條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刑事司法互助:指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之協助。但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事項。 二、請求方:指向我國請求提供刑事司法互助事項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三、受請求方:指受我國請求提供刑事司法互助事項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四、協助機關:指法務部接受請求後轉交之檢察署,或委由司法院轉請提供協助之各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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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