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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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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得依本法請求或提供之協助事項如下: 一、取得證據。 二、送達文書。 三、搜索。 四、扣押。 五、禁止處分財產。 六、執行與犯罪有關之沒收或追徵之確定裁判或命令。 七、犯罪所得之返還。 八、其他不違反我國法律之刑事司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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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2條
請求方請求協助提供第六條第三款至第七款,或其他刑事強制處分事項,以其所涉行為在我國亦構成犯罪…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在相互尊重與平等之基礎上,為促進國際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共同抑制及預防犯罪,並兼顧人民權益之保…
第2條
有關國際間之刑事司法互助事項,依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依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刑事訴…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刑事司法互助:指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
第5條
依本法提供之刑事司法互助,本於互惠原則為之。
← 第5條
看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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