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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10條

用戶申請新裝、增設或變更電信局之線路及其有關設備,電信局得視其成 本向用戶計收線路及設備費用。不論用戶負擔之金額多寡,其所有權概屬 於電信局,並由電信局負責維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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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