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 第11條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11條

用戶租用機線設備,應依左列規定一次繳付裝接各費: 一、電報交換專線接線費:每對新台幣一、○○○元。電報交換專線必須 連接國內電報電路者,不另收國內電報電路之接線費。 二、電報交換用戶設備裝置費:不論機件型式,每次裝置費為新台幣六○ ○元。 三、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每戶新台幣二○、○○○元。 四、電報交換專線界外工料費:電報交換專線在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域或 大電話區之郊區以外者,其區域外一段另加收一次繳付電報交換專線 界外工料費。 五、機線設備移設費: (一) 宅內移設:線路移設費新台幣二○○元及機件移設費新台幣一五○ 元。 (二) 宅外移設:線路移設費新台幣一、○○○元及機件移設費新台幣六 ○○元。 (三) 如須將線路移裝至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域或大電話區之郊區以外, 其區域外一段線路,另加收界外線路工料費。 前項電報專線界外工料費及移裝線路界外工料費,另訂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