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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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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17條
用戶繳付裝接各費後,如因故申請註銷租用,用戶己繳之裝接各費,概不 退還。用戶如說明理由延後租用,可自繳費之日起保留一個月,逾限仍不 租用時,即予註銷供租,己繳裝接各費仍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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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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