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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18條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有關機線設備之租費,應自裝妥次日起計算,停 租日之租費免計。 前項出租機線設備之起租月及停租月實際租用日數不足全月,該月之租費 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裝用不滿一個 月即行拆機者,概按一個月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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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