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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35條

用戶如有左列情形之一,電信局得請其覓具殷實舖保一家,負責保證代付 用戶應繳之機線設備賠償費及其他欠費。 一、用戶因使用不慎,致使租用電信局之各種機械設備發生嚴重損壞一年 內達三次以上者。 二、用戶未依照限期繳納各項費用,經電信局予以停止使用一年內達三次 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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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