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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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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34條
用戶對於所租用之各種機線設備等,應妥為保管,審慎使用,如遇障礙, 應即通知當地電信局或電報交換維護單位派員修理,如有焚毀、損壞或遺 失,應照電信機構定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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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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