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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37條

無論任何倩形,通信受稽延或錯誤,電信局不負責任,用戶不得向電信局 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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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