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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38條

出租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有關機線設備,不得傳輸洩漏國家機密之電 信,如通信內容有危害國家安全情事者,除立即停止其使用外,用戶應負 完全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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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