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 第41條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41條

記帳用戶一個月所拍發記帳電報之通報費,如超過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 金,電信局得視超出情形,隨時通知用戶暫停其記帳,改用現金拍發電報 ,俟該月份通報費清付後,再行恢復記帳拍發電報。
AI 白話解釋
← 第40條看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全文第4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