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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42條

記帳戶如欲掛發國內及國際一般電報,因原租裝之電報交換專線及起止式 電傳打字機繁忙無法利用拍發時,得憑電信局發給之「電報簽收簿」,逕 往電信局營業處所拍發記帳電報。該項「電報簽收簿」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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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