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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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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45條
記帳用戶如欲停止租用電報交換業務設備,得於結清報費後,憑電信局發 給之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收據,在背面蓋妥用戶印章並註明「退還各 費收訖」及日期,申請退還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其退還之預存電報 交換業務保證金,概不計息,並應同時繳還電信局發給之「電報簽收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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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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