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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46條

記帳用戶應按照左列規定式樣,自行刻製橡皮圖章一枚,以便在電報紙上 蓋用 (編 註:表格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 第 170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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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