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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5條

用戶申請租用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設備,應由用戶填具「租用國際及 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設備申請書」 (附件三) 一式二份,向當地電信局申請 ,經電信局查明對於電報、數據通信及其他公眾通信業務等並無妨礙,且 有設備可供出租時,始得接受申請。 (編 註:附件三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70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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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